2004年度新闻 > 06-02

关于修改《河北省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

(2004年6月1日)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就《河北省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以下说明。

《河北省佛教协会章程》自1988年由本会第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经本会第二届、第三届全省代表会议作过两次修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各行各业加强法制建设、实行规范管理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我们的佛教事业也正处在进入新世纪发展的关键时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以及当前佛教事业发展的新需要,我们参照去年已经修改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对现行《河北省佛教协会章程》中的若干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将原《章程》内容重新归类分章,使行文更加条理化、规范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佛教的合法权利,保障佛教事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本次《章程》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本会定名为河北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B.A.H。”

二、根据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以及党和政府对佛教事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修改草案在现行《章程》本会宗旨中增加了“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等文字,使本会的宗旨更加鲜明、富于时代气息。

三、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融汇集体的智慧,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必须强化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的内容。

四、为更好地明确职权范围,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章程》修改草案第二章中增加了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以及会长、秘书长行使的职权等具体规定。

五、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本着民主理财的理念,加强对本会经费的管理,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此在本会《章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三章“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对本会的经费来源以及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章程》修改草案第二十二条特别强调“由秘书长每年想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目的就是要提高本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在《章程》修改生效后,本届理事会还将在原有的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各市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向本会缴纳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制度,希望各市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按照有关规定如期如数上缴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章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章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为了充分发挥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章程》修改草案对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出席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全省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作出了规定。

九、《章程》修改草案将现行《章程》“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改为“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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